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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9年实施条款
序号 GB 7258报批稿实施时间 GB 7258报批稿条款
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铭牌:汽车-载货汽车c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总质量(半挂牵引车除外)、整车整备质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下同)、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无牵引功能的货车除外);
汽车-专项作业车c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总质量、专用功能关键技术参数
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 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轮式专用机械的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 7.0 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 kg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 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5.0 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2 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 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 mm。
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所有汽车(三轮汽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第13个月开始实施)。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 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还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EBS)(第37个月开始实施)。
4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储气筒(有压力表等压力显示装置的除外)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
5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 kg的货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并在设计和制造上保证驾驶人不能关闭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
6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换挡时齿轮应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和倒挡锁装置应有效,不应有乱挡和自行跳挡现象;运行中应无异响;换挡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应通过设计保证只有当变速器换挡装置处于驻车挡(“P”挡)或空挡(“N”挡)时方可起动发动机(具有自动起停功能时在驱动挡 [“D”挡]也可起动发动机);变速器换挡装置换入或经过倒车挡(“R”挡),以及由驻车挡(“P”挡)位置换入其他挡位时,应通过驾驶人的不同方向的两个动作(驾驶人踩下制动踏板应视为一个动作)完成,但车速低于10 km/h时通过汽车电子控制技术能有效避免驾驶人误操作的除外。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
7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汽车(无驾驶室的除外)应在前风窗玻璃不影响视野位置设微波口,以保证电 子标识的规范安装和数据的有效读取。
8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
9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车辆行驶速度大于5 km/h时紧急切断阀能自动关闭,或在发动机起动时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
10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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