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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立即实施条款
序号 GB 7258报批稿实施时间 GB 7258报批稿条款
1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4.1.3的规定;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等于1000 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2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 13392 的规定;其中,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GB 20300的规定。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
3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消防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应符合GB 7956.1的规定。
4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求。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5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品使用说明书,整车产品标牌、按 4.1.3和4.1.8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机型号和编号)、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等标志的具体位置,同车型存在不同打刻位置时应全部予以说明;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还应有图示说明,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了重新涂漆的工艺时也应予以说明;
6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品使用说明书,长、宽、高等整车外廓尺寸参数;
7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品使用说明书,轴荷、整备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等质量参数;
8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品使用说明书,指定试验条件下的整车燃料消耗量;
9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品使用说明书,(气压制动系统的)储气筒额定工作压力;
10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品使用说明书,驱动型式;
11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设定的(测量座垫深时)座椅前后位置和靠背角状态;
12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品使用说明书,(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到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响应时间B;
13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品使用说明书,按GB 1589规定不计入车辆外廓尺寸的部件的名称、位置。
14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品使用说明书,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其前风窗玻璃处微波窗口的具体位置,以及装备的安全气囊、防抱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等安全装置的功能、用法和注意事项等加以说明;装备有安全气囊的汽车,还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安全气囊的位置、展开的条件和情形。
15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品使用说明书,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或电子数据接口的汽车,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说明从ECU中读取车辆识别代号信息的方法。
16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出厂的机动车,其安全装置的配备应与批准的状态一致,质量和尺寸参数与批准数值的偏差应符合规定。在用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其货厢(罐体)结构及尺寸、钢板弹簧片数及形式、轮胎规格等技术参数和结构特征应与注册登记时一致,整车整备质量、货厢内部尺寸、外廓尺寸(长、宽、高)等主要技术参数应与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技术参数保持在合理的偏差范围。
17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动器应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客车、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半挂车,以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18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按照GB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应小于等于0.6 s,且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汽车从踩下制动踏板到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延长管路末端的响应时间(B)还应小于等于0.4 s;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按照GB 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应小于等于0.4s。A、B、C的数值(取值到0.01 s,精确到0.05 s)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
19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
20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机动车不应安装或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护网、防护罩等装置(设计和制造上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扫路车、护栏清洗车、洗扫车、吸尘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应闪烁。
21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汽车(三轮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能保证前照灯光束高度照射位置在规定的各种装载情况下均符合GB 4785要求的汽车除外)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以方便地根据装载情况对光束照射位置进行调整;该调整装置如为手动的,应坐在驾驶座上就能被操作
22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空载车状态下,汽车、摩托车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在距离10 m的屏幕上,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基准中心,下同)高度小于等于1000 mm的机动车,应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50 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300 mm的直线;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大于1000 mm的机动车,应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100 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350 mm的直线。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水平方向位置,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处置面相比,向左偏移应小于等于170 mm,向右偏移应小于等于350 mm。
23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空载车状态下,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汽车、摩托车前照灯,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在距离 10 m的屏幕上,其发光强度最大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应不高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高度值为H)以上100 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0.2H的直线。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的水平位置,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垂直面相比,左灯向左偏移应小于等于170 mm且向右偏移应小于等于350 mm,右灯向左和向右偏移均应小于等于350 mm。
24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卸式载货车辆的车箱栏板应开闭灵活,锁紧可靠;根据需要应安装手动锁紧机构,确保在行驶中不自行打开,或自动开启装置失效时卸货安全。侧开式车箱栏板与立柱、底板之间以及后开式车箱后栏板与车箱后断面之间应贴合。
25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外后视镜的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 70%。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 50%,且除符合GB 30678规定的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外,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26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乘用车应装有护轮板,总质量大于7500 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挂车应装有防飞溅系统,其他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27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加气量大于等于375 L的气体燃料汽车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拖地带导体截面积应大于等于100 mm2,且拖地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
28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质量大于7500 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按GB 26511的规定提供对平行车辆纵轴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够阻挡力的前下部防护,以防止正面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29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 km/h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声响。
30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当驾驶人离开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时,若车辆驱动系统仍处于“可行驶模式”,则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切断电源后,纯电动汽车应不能产生由自身电驱动系统造成的不期望的行驶。
31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件反光背心和1个符合GB 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车长大于等于6 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货车,还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楔(如三角垫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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